拍攝他人

在台灣拍攝他人:可以拍嗎?可以發布嗎?

這是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建議。每一句陳述都連結到原始來源。核對日期: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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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豁免個人使用及公共場所拍攝的畫面,但發布可辨識的人物可能侵害其《民法》上的肖像權。

可以在公共場所拍人嗎?

在公共場所拍攝時,個資法大致退居一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都不適用本法。法務部曾函釋,行車記錄器畫面如果只涉及不特定自然人的影像,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就不適用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網站上列出的一則前主管機關2021年函釋指出,這款豁免是為了解決合照等影音資料須經每位當事人書面同意的不便,業者在店內攝錄顧客影像則不適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認為「非公開之活動」是指活動者主觀上有隱密進行、不欲公開的期待,客觀上也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確保其隱密性(士林地方法院2024年判決,援引最高法院見解)。住家、更衣室或私下的談話都可能符合;在街上公開進行的活動通常不符合。

剩下的界線是肖像權。法院認為肖像權是《民法》第18條、第195條保護的人格權,內容不只包括公開和使用肖像,也包括肖像的製作(臺北地方法院2021年判決),所以單純拍攝也不當然在肖像權的範圍之外。

可以發布嗎?

發布影片主要受《民法》規範,因為個資法的豁免通常仍然適用。依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依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的隱私或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法院把肖像列為這類人格法益: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必須基於社會知的利益並符合比例原則,判斷時衡量刊登的目的、方式和態樣(臺北地方法院2021年判決)。

畫面一旦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個資法就重新適用。法務部2013年函釋指出,行車記錄器畫面若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能識別特定個人,將它公布在網路上就屬於「利用」,必須在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符合第20條的例外(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經當事人同意)。個資會籌備處網站列出的一則2019年函釋也指出,個人資料若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

記者在個資法上沒有一般性的豁免: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蒐集個人資料,只是可以免除告知當事人的義務(第9條)。除此之外,仍要依靠第51條,以及第19條、第20條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涉及兒童時有什麼不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對於受虐、涉及親權或監護權等家事事件,或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同條第3項把禁令擴及所有人:任何人都不得在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這些兒童及少年的身分,違者依第8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第69條,我們沒有找到專門規範在公共場所拍攝別人孩子的法律,個資法也沒有針對兒童的特別規定。需要孩子同意時,依《民法》的一般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他們代為意思表示或給予允許(《民法》第76條、第77條、第1086條)。

私人使用與公開發布

為自己錄影,屬於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的個人或家庭活動豁免。法務部2013年函釋確認,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把親友的照片或影片放到網路上分享給其他朋友,不適用個資法;但若侵害了當事人的人格權或隱私權,被拍的人仍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救濟。

公開發布給不特定大眾就不一樣了:個資會籌備處網站列出的函釋指出,可供不特定人瀏覽的資料可能已逾越家庭活動目的;法院審理肖像權案件時,也會衡量刊登的目的、方式和態樣(臺北地方法院2021年判決)。

模糊人臉會改變什麼

依個資法第2條,個人資料是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法務部表示,只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未與其他資料結合的畫面不適用個資法;法院則把肖像界定為個人所呈現面貌等彰顯其個人特徵的外部形象(臺北地方法院2021年判決)。因此,模糊人臉可以去掉個資法和肖像權最主要的適用前提。

但這不能去掉一切。聲音、車牌、制服、標明的地點或說明文字,仍可能依第2條「間接」識別出某人;而《民法》第195條保護的隱私,以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罪責,都不取決於臉有沒有露出來。我們沒有找到主管機關專門針對影片匿名化的指引。

法律尚無定論之處

對擁有公開受眾的創作者來說,「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範圍尚無定論;已公布的函釋處理的是業務用途和可供公眾瀏覽的資料,不是拍 Vlog。法院依《民法》第195條在肖像權與刊登的公共利益之間如何權衡,則因個案而異。

資料來源

不論你拍攝地點的規定如何,發布前先模糊那些未取得同意的人臉,是最簡單的保險做法。Anonimo 直接在你的 iPhone 上處理,不會上傳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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