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逐國說明
每個頁面針對一個國家回答同樣的六個問題,而且每一句陳述都連結到原始來源:法條、主管機關自己的指引,或法院判決。這是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建議;每個頁面都標示核對日期。
- 中國大陸依據《民法典》的肖像權,製作或發布可辨識的人物影像需要同意,除非符合例外規定;人臉資料在《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下屬於敏感個人資料,但家庭用途可豁免。
- 南韓即使在公共場所,法院也保護肖像權,所以拍攝或發布可辨識的陌生人需要同意或重大理由;商業性拍攝則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PIPA)。
- 台灣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豁免個人使用及公共場所拍攝的畫面,但發布可辨識的人物可能侵害其《民法》上的肖像權。
- 土耳其在公共場所拍攝沒有一般性禁令,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KVKK),人臉屬於個人資料;未經同意發布可辨識的人物可能違反民法及《刑法》第 134 條。
- 巴西在公共場所拍攝並未被禁止,但個人肖像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未經同意為商業目的發布可辨識的人物須負賠償責任,兒童另有額外保護。
- 德國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依據《藝術著作權法》(KUG),發布可辨識的人物通常需要同意,但公開活動、人群及偶然入鏡的路人屬於例外。
- 日本沒有肖像權成文法:法院會權衡場所、目的和方式,所以拍攝街景通常被容許,但特別針對某個陌生人拍攝並發布可能構成侵權。
- 沙烏地阿拉伯在公共場所攝影原則上允許,但《反網路犯罪法》處罰以手機拍照侵犯隱私或誹謗他人的行為,而《個人資料保護法》(PDPL)將發布的影片視為個人資料。
- 法國在公共場所拍攝是允許的;依據《民法典》第 9 條,發布被特別拍攝、可辨識的人物需要其同意,新聞、人群及公眾人物屬於例外。
- 波蘭在公共場所拍攝不受限制;依據著作權法第 81 條,發布可辨識的人物需要許可,除非對方是執行職務中的公眾人物,或只是人群中的一個細節。
- 烏克蘭在街上或公開活動中公開拍攝是允許的,因為法律推定當事人已同意;發布可辨識的人物通常需要同意,而戰時規定限制拍攝軍方。
- 美國在公共場所拍人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廣泛保護;錄音、肖像的商業使用及偷拍私密部位受到規範,且各州規定不同。
- 義大利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依據著作權法第 96 條,發布可辨識的人物需要同意,除非符合第 97 條的公共利益或公開活動例外。
- 英國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發布可辨識的人物涉及英國 GDPR 及「濫用私人資訊」侵權行為,純屬個人或家庭用途者則可豁免。
- 荷蘭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發布可辨識的人物依肖像權(portretrecht)的「合理利益」標準判斷,個人使用以外的情況則另適用 GDPR。
- 西班牙在公共場所拍攝原則上允許;依據《第 1/1982 號組織法》(Ley Orgánica 1/1982)及資料保護法,發布可辨識的人物通常需要同意,公眾人物及附帶入鏡的影像屬於例外。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拍攝陌生人有風險:《網路犯罪法》處罰為侵犯隱私而在公開或私人場所未經同意拍攝或發布他人的行為;事故受害者和兒童另有額外保護。
其他國家核對完成後會陸續加入。
不論你拍攝地點的規定如何,發布前先模糊那些未取得同意的人臉,是最簡單的保險做法。Anonimo 直接在你的 iPhone 上處理,不會上傳影片。